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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2700 on Jan 31, 2024 1:42:41 GMT -8
属于城市公共交通联合体的公司对其中一个公司拥有的公交车发生的事故负连带责任。基于这一认识,高等法院第三合议庭将财团公司作为赔偿诉讼的被告。 在案件档案中,上诉人要求赔偿因被一家属于里约热内卢市部分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财团公司的巴士碾压而遭受的损失。在一项特别呼吁中,作者希望该财团的所有公司都被列入有权对损害作出赔偿的公司名单中。 里约热内卢法院维持了一级法官的裁决,该法官接受了该财团和另外两家财团公司被动非法性的初步裁决,并理解,一旦造成损害的车辆的车主得到适当查明, ,该理论不适用于外观。 但 STJ 推翻了这一决定。本案报告员南希·安德里吉部长表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财团公司之间在消费者关系产生的义务方面存在团结一致。 只要这些义务与财团的活动范围相关”。 “此外,重要的是要指出,所倡导的团结并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因另一参与者的行为而受到伤害的财团成员对那些实际上造成损害的人进行倒退抗议,只是不当消费者提出要求时,能够免除关税补偿”,部长解释道。 报告员在投票中解释说,一般来说,根据第 6,404/76 号法律第 278 条,联合体公司仅受各自合同中规定的条件约束,不存 Whatsapp 号码数据 在团结推定。 然而,该部长表示,这一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财团成员的财产自治权具有显着利益的情况下,该规则被排除在外。 “在消费者事务中,财团公司之间的团结是合理的,因为需要通过扩大能够支持赔偿的资产基础,为消费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它构成了一个关于赔偿所受损害的消费者保障机制”,他说。 她强调,这一预测并不意味着忽视公司的法人资格,而是因为与造成损害的人保持法律关系而将责任归咎于第三方。 另一方面,财团的非法性部长南希·安德里吉强调,就财团的合法性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她表示,CDC 第 28 条中的规定仅限于在参与者之间建立团结的假设,而不是在参与者与财团本身之间建立团结的假设。 “根据《民法典》第 265 条规定的一般原则,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协议,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责任只能归于财团,因为财团有以下义务:报告员表示,当相应的组织法如此规定时,该组织的参与者之一,但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 来自 STJ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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